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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

医疗纠纷——侵权或违约



医疗纠纷--侵权或违约
 
案例:雨田的妻子于86年1月份在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医院在护理小女儿小双的过程中,由于不慎热水袋漏水,致使小双烫伤。后经医院治疗,已经好得差不多,只是有一些轻微的伤疤。二月份在其出院时,妇幼保健院与雨田签订了一份“医疗证明”,承诺“在任何时候伤情出现恶化,本院将派遣其他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给予合乎医学原则的治疗”。随着小双渐渐长大,其烫伤部位情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了小双的身心健康成长。于是雨田于99年开始向武汉市妇幼保健院要求其给予治疗。妇幼保健院于2003年向雨田支付3000元治疗费用。后来2005年双方达成协议,将小双转至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进行整形治疗,并支付住院费用六万元。后来协和医院认为小双病情十分严重,建议转至北京、上海的医院进行治疗。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给予雨田的答复是希望雨田以想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雨田已于2005年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审理完毕,等待判决。
 
问题:本案属于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答:其实,从本案情况来看,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都是可以的,本案的情况既符合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之诉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明白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赔偿的内容不同,侵权之诉除了赔偿违约之诉要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和交通费之外,还有精神损失赔偿费。
  单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的话,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似乎更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从理论上讲,一笔精神损失赔偿金的数额相当可观。从实践的角度讲,当事人若想胜诉,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首先,他必须证明的一个大难题就是诉讼时效还没有经过,他仍有实体的胜诉权。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经过,当事人丧失实体的胜诉权。本案中雨田是从99年知道其女儿病情恶化,他必须证明从99年到05年之间一直向妇幼保健院主张其权利,这样时效一直不停地中断。但是雨田说对于从99年到03年之间他的主张都是口头的,对方也没有给书面答复,所以很难举证。如果无法证明,对方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永久抗辩雨田的请求,法院当然不会支持雨田的请求,当事人可能什么都得不到。
  相反,对于违约之诉,当事人虽然得不到精神损失赔偿金,但是举证简单,方便易行。无须证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医疗证明可视为妇幼保健院与雨田签订的协议,当事人可随时要求医院履行义务,医院必须随时旅行义务给予治疗,如果医院不能给予治疗,就应视为违约。当事人当然可以主张医院的违约责任。而且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精神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少得可怜,而且给不给还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相对于提起侵权之诉来说,违约之诉比较简单,举证责任较轻,而且法院一定会赔偿,只是数额的多少视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定,风险较小。
  由于当事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如果法院的判决不支持其请求的话,在上诉时则可以变更为违约之诉,这样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